梁某在卷二中证实:今年初我听到反映教科所存有帐外资金问题,我向李某追问过,他们都没说。对指导书的,只收成本费。另外,教委收点管理费,教科所不能截流任何收入。”并据此认定“搞课题,是以行政手段在西吉市教委的领导下,由教科所指导并具体实施的,编写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部分,是职务行为。

苏智先服刑期间,经向山东省人大申诉,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零二年三月x日致函西吉市人*工委复查本案。零二年四月x日,西吉市人*工委以西人法督字(2002)第5号函要求西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。中院驳回申诉的理由又成了“编写修订工作是在西吉市教委的领导下,由县市教委教科所具体组织实施的。”只不知证据何在?五次开庭,被告及律师提供了大量无罪证据,公诉人及法院既不反驳也不采纳,是典型的“你辩你的、我判我的”违法行为。

县教委主任梁某作为当时的小河县教委主任,自己的部下出了问题。但是,他却多次向检察院提供伪证,说什麽“因此项课题实验是有组织、有领导、通过行政推动来实施的,如果有稿费的话,应由教委具体作出决定。”有没有稿费,是著作权法说了算还是他说了算?是法大还是权大?个人编书凭什么要由教委决定?在苏智先取保候审期间,苏智先多次找他汇报情况,他都避而不见。

二千年九月x日,苏智先向其汇报情况,他却乘机给检察院打电话,诬告苏智先影响了教委工作,并造谣说苏智先要炸教委,导致苏智先被逮捕。原因何在?这还要从十年前说起:九四年x月x日,时任小河县教育局普教科长的苏智先,向小河县检察院举报了教育局部分干部私分公款的事实。

时任教育局副局长的梁某参与私分2000元,并被检察机关没收,一直对苏智先怀恨在心伺机报复。这次他一见机会来了,马上原形毕露,必欲将苏智先置之死地而后快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他还威胁证人不准出庭作证,对出庭作证的人大发雷霆,同时他还到检察院、法院做工作要求判苏智先有罪等,其目的都是为了打击报复苏智先当年对他的举报。

零四年八月x日,河西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:“本院再审认为:本案所涉的编写主体是课题组,负责人是苏智先,该教材的编写应归类为学术研究成果,该教材的编写不是教科所的计划内工作,参编人员大都是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,因此原审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当。因该教材申报的出版号为内部刊物,只在系统内发行,市教委参与有利于教材的编写人员的组织和教材的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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